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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授權播音樂違法 音樂協會:有正面意義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聯合新聞網 記者蔡宜玲/台北報導】 廣 告
針對吉甫服飾公司被檢方起訴一案,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法務呂學育先生表示,這對音樂著作權法有正面意義。
呂學育表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或播放的授權費,賣場為一年一坪100元(但可扣掉消費者不會走動的地方,例如倉庫),餐廳為一年一坪200元。當時,吉甫服飾全台55家的門市需付一年20萬的簽約費用。呂學育說明,到公開場合,只要看到商家門外或店內張貼寫有「-Must」的貼紙,即代表該商家有和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簽約。
呂學育先生表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成立於民國88年,初推動公開播放須尊重著作權法時,確實有點困難,但在協會奔走努力下,隔年大部份的商家業者都已簽約,包括便利連鎖商店、速食餐廳、百貨公司、大賣場等,但仍有一些業者不想簽約,卻逕自播放有著作權保護的歌曲。之前,協會也曾控告過一家知名3C賣場,雙方後來和解並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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