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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eri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引用:
作者the_yongching
是《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兒少性第二十九條,旨在處罰公然發訊的行為。立法意旨在於現在網路發達,這種公然發訊的行為,很可能誘發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之****的結果,所以前置到『危險犯』就處罰。

打電話如果不到,下次就可能發通知書,再不到…報檢察官發拘票
乖乖的承擔責任吧。
如果真的是第一次,乖乖的認錯應該就只是緩起訴。(應該啦)


你有留電話八
不過 意圖買春有刑責媽?
不要道聽塗說歐
舊 2005-04-30, 11:3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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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eric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