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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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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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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arinese
中華民國的刑法好像就是這樣解釋....... 當性器官碰觸性器官才視為強暴罪...


我國刑法第十條關於****之定義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另,是「強制****」罪。
舊 2005-04-30, 09:1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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