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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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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style
有人知道公務員,一次休假可以排假排多久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
,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
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
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
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
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
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
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
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
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
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
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
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 
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
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
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
定辦理。
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
服務應予留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舊 2005-04-30, 02:19 AM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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