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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chao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8
樓上幾位大大都說得沒錯!
正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就算房東已經將房子賣給他人,
也要等你們的租約到期,
新屋主才能接收這間房子,
不曉得你們合約記載內容是否有寫到提前終止租賃關係的相關條文!
如果有,你可以據理力爭!
還有,
如果房東強行進入你們租的房子!
或把你們的東西往外丟!!
別客氣~
叫警察來處理吧!!

對了!
房東所留的任何訊息(紙條、文件.....)
都要記錄下來!
最好找第三者在場啦!!
防止房東說話不算話!
日後相告才能提出完整證據!
__________________
大本領人,
當日不見有奇異處!
真學問人,
一生無所謂讀書時!
舊 2005-04-29, 11:42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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