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非法正義]想請認識"曾葦妮"的人通知她一下....
瀏覽單個文章
joker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打狗大本營
文章: 330
引用:
作者
503425
//講清楚 說明白
//不迴避 不搪塞
//請遵守吃藥時間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0000001&K1=教唆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此言差矣
你想犯罪嗎
做人要有公德心
好孩子 要做壞事不要推到別人身上哦
2005-04-19, 03:50 PM #
100
jokerman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jokerman
查詢jokerman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jokerman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