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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rh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5
引用: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0000001&K1=教唆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既然不敢說,不能說,不願說,不可說,那PO來這邊的用意是?...............
感覺好像是PO給自己爽用的

看完這麼長幾頁,建議主題改成"無俚頭自視正義之天書最終章"會比較貼切一點
舊 2005-04-19, 04:50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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