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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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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清楚 說明白
//不迴避 不搪塞
//請遵守吃藥時間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0000001&K1=教唆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舊 2005-04-19, 01:01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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