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omeone_love
為了不讓保證人承擔過重的損害賠償壓力,新增條文規定,公司對於保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僅限於雇用人不能依其他方法獲得賠償的情形。換言之,如果公司可以因其他責任保險、或是由受雇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等途徑獲得賠償時,就必須先利用這些方式解決債務,不可以再像現行的作法一樣,直接找保證人負責。
房子都已經抵押去貸款了  幹麻還要保人
http://www.sunnylaw.com.tw/qa1.htm
朋友房向銀行辦理房貸 ( 房子市值約 600 萬借款 200 萬 ), 我為保證人 , 朋友拒繳還銀行利息連帶我的房子一起被法院察封拍賣 , 請問銀行已有朋友的房子可拍賣足夠求償 , 為何可以連保證人房屋一併察封拍賣 ?
日前我有看報導 : 當保證人三年以上要另外再續約或成重新蓋章而非當一輩子保證人不曉的是否有相關的法規訊息 ? 我該如何才能保住我的家 ?
【答】
因為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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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麼多.但是乎都沒太大的實際用處
先說說為什麼那個母親"非要"女兒.而非用父親來做保人吧.其實這是她們父母老早就"玩好了"的陰謀.而為什麼父親不能做保??很簡單.父親年紀過大.或是"可工作時段(退休年紀)"不複合貸款時效.或是本身工作就有問題.
而要貸款400萬這個高數目的貸款以我的經驗來講除非他父親是公務人員或是高薪人員(比如說醫生).除此之外幾乎都得由"子女"作為保人(可能還不只要一個)才能貸下這樣的"房屋貸款".所以說不是什麼"換個保人"就可的事.而是非要"這個保人"不可的問題.
制於上面的準則種種......我這樣說吧."放款"是銀行的權利.也就是說"要這筆款就必須要聽銀行的".而非客戶要銀行定什麼樣的規則銀行就得照辦.不管是訂約或是後續改約都是如此.這點大家要有一定的意識.貸款不是"買賣".貸款可以說成是你拿你自己的信用去"求"銀行貸給你款項.而不是銀行"求"你拿這筆款.所以我說上面的種種實際上沒什麼意義.
至於有人說什麼"夫妻財產分開(全名叫夫妻財產分開制)"的??那沒有意義.那個制度可說是夫妻本人私定的條約.只能用在夫妻自身上.而夫妻其中一人虧欠銀行貸款.銀行本來就只能去向欠款人員追討負載.而無關夫妻財產的問題.而夫妻信用也是無關夫妻財產的問題.夫妻其中一人要貸款銀行一定是徵信夫妻2人的信用.不會因夫妻財產分開而有所徵信改變.
而銀行放款經驗實之有數十年了.光以些許法規來想推卸什麼是沒用的.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讓(自己作為保人)這樣的貸款不能成立.而不是成立之後做改變.因此.讓他的未婚妻不要做那個保才是問題根絕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