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lw1119
我突然想到,當初他說過 三千多萬就好,多的錢要捐出來給同樣的病患給於幫助,我又在高雄市政府的網站上看到一堆誰損多少錢,也就是說每筆錢都有記錄,如果張家四千萬到時沒拿出來(錢還在社會局那邊代管)可不可以聯合請律師告他們詐欺把那四千多萬以比例扣掉一定的必需手續費,還給那些當初捐錢的人丫,
|
社會局只是"代管"無權替它們分給其它需要錢的人,也無權動用這筆錢~而且當初這筆錢是指名捐給張家的,名字當然也屬於它們的~~如果今天是捐個社會局以個案成立某種基金會的話∼其它需要的人就可以提出證明向社會局申請∼只於剩下的那筆錢就看張家的信用會不會拿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