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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蘭妮要怎樣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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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這是正常的啦,因為國外人權至上,只要你有任何不爽都可以告
只要你能提出有力的說詞..像是沒標示就是有力的說詞.
喝咖啡被燙到~告,走路滑倒~告,被商家態度不好~告....在美國就是這樣
只要你有理,告就會贏...
國外的法律是法理情,而台灣是情理法,所以處事上就差很多
舊 2005-04-10, 01:19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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