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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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rinsinal
Coloamax:
哪些人得到利益;哪些人又失去了利益這中間並不能以"合理"形容
金控公司免稅的現象我不清楚,你可以說這個法規定的並不完善
另外,你的舉例也無法對限制em/bt使用下對合法使用者造成的犧牲產生呼應
金控公司濫用免稅權到處開關係企業營利,這種加強某些既得利益者得到更多利益的現象
從假想的"限制P2P使用"可以造成的社會變遷,絕對看不到這種濫用
法規完善與否,都不會違背法規定立時所包含的考量:"針對利益/正義面與犧牲之利害作出折衷"
你從這種概略的"a族群得利,b族群犧牲"的現象來導推一個規範的不合理,所以不該存在
這是不符法治/民主社會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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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一點,我用BT發布跟下載著作權人同意無償重製的影片或軟體,結果HINET用侵權理由
來限制,行嗎? 今天的重點應是HINET對侵權行為做了一些動作,而他的動作也已經影響了一般合理使用人的行為,如此,行嗎?HINET覺得可行,所以我覺得他很囂張,懂我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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