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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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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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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LA
潛二.如發言版大所述,本案已進入訴訟程序,就對方民事責任而言:
1.會採簡易訴訟辦理(而非採一般訴訟程序),係因法院分案裁量,因本案為輕案(未有生命或財產之重大損失),故予分案以簡易訴訟辦理,要注意的是,簡易訴訟之判決常不不允許上訴,所以一審就要專心進行官司.


因為樓主所請求的賠償金額只有十萬元,而且不是民事訴訟法427第二項所列之案件,因此案件應該是以小額訴訟程序進行。

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由地院法官獨任審判,上訴二審由地院法官合議審判,二審終結,不得上訴或聲明不服。
舊 2005-04-09, 03:0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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