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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s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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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8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內容如果不是虛構,就是樓主所得到或所陳述的內容有誤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索必須要有法院所開出的搜索票(刑事訴訟法128)
另外,搜索之執行機關除了檢察官法官以外,僅得由檢查事物關,司法警察關或司法警察執行(同法128-2)
而樓主所提之燒錄機電腦等情事,即是執行搜索行為
而樓主所述的中華電訊人員應非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何來公權力執行搜索?
又如因此而得犯罪證據在法院審理之時應認該證據不具證據適格,無證據能力。
(換言之,法官得不採此一證據為裁判基礎)
且該進行搜索之人若非司法人員
同時亦該當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樓主您如果不想要造成大家的誤會,應該把事情的經過詳細的說明,否則這樣的論述真的會讓大家一頭霧水,而有所誤會。不好意思,沒有惡意,尚請見諒.^^
舊 2005-04-08, 02:11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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