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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察院九十一年出版的「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簡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現行軍公教退撫制度設計有退休金、養老給付、現金補償給與、優惠存款等措施,由於長期以來獨厚軍公教人員福利的結果,已造成軍公教退撫制度的不合理問題。依八十九年度的統計,全國社會福利預算支出,其中就有50﹪的支出僅為照顧軍公教特定族群。其中最不合理的制度及優惠存款的設計。
溯源18﹪優惠存款利息的法源依據,原來只是一只行政命令。當時係依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時,基於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係以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務代金為基數內涵,造成退休實質所得偏低,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遂決議由銓敘部邀請相關機關研商,並經過考試院於民國四十九年一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增列第三十一條(現為三十二條)規定:「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銓敘部乃會同財政部於民國四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會銜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民國五十三年六月一日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會銜訂定發布『陸海空退伍除役官兵退伍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會銜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依行政院台六四人政肆字第079006號函,政務官比照公務人員,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依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之結論,第一屆中央資深民代比照政務官。
由以上觀之,優惠存款的存在不僅不合乎法律保留原則,更是政府行政官員慷人民之荷包慨自己之口袋的赤****現。
姑且不論台灣特殊的政治環境所形塑的恩給制(獨厚軍公教)社會福利制度,就現實面來看也存在太多不合理。收先我們來看優惠利率與一年期定存利率的沿革,從民國四十九年起,定存利率為14.2﹪,逐年下降至五十六年的8.1﹪,然後歷史上出現利率高峰期有兩次,一為六十三年的15﹪和七十年的14.5﹪,七十一年後,利息就從未超過10﹪,更逐年下降至今年的2﹪以下。四十九年的優存辦法利率僅規定為台銀一年期利息加50﹪,誰知道民國六十八年該辦法被改為不得低於14.25﹪,民國七十三年更將14.25﹪調高至18﹪。時至今日,利息差額竟高達16﹪(詳如附表一)。
"雖然八十四年以後的公務人員年資,已不再享有優存利息補貼",唯當今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566億元的利息補貼,往後還會繼續攀升,"十五年後才會達到最補貼高峰"。反觀中央政府社會福利設算給各縣市的經費為126億元(北、高兩市除外),公益彩券獲配縣市政府金額約為150億元,再加上各縣市政府微薄的自籌款,卻是要照顧從兒童到老殘的所有民眾。如果計算每人所能分配到的資源,真可謂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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