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痛苦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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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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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段話就是重點,只要新版破產法還沒通過小老百姓就無法去申請破產成功。




按破產法規定,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桃園地院民庭指出,依法如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就沒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

法官認為,陳女應訊陳述財務狀況,顯見財產確不足清償其債務,但如准許宣告破產,還需進行一連串破產程序。而陳女已無任何財產,銀行不但無法從破產程序公平分配受償之可能,反因破產之宣告徒增破產程序費用,也就是沒有宣告破產實益。
舊 2005-04-08, 12:25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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