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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ns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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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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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發表違心之論,打著"兼顧正規p2p使用者"權益的大旗來幫EM/BT正名化我看太多了
還不是要利用這種論點來換取陰影面(應該說是多數層面)下的P2P生存權利?
這些極少數的P2P合法使用者就算被犧牲了,也沒辦法多說什麼.
因為多數非法的P2P使用消耗了大量的網路頻寬與造成智財損害,只能說....這些人被連累了.

"網路服務提供商",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服務,服務性質的商品
你用錢買Hinet提供的網路服務,只是因為牽涉到錢就不是服務?
"商品要保證品質",這誰告訴你的?市場商品品質是廠商自身為了市場競爭的自我要求
品質不良的商品,自然會有市場機制淘汰之
若非產品牽涉到使用者生命財產的要素等,有什麼條例強制要求廠商對自身商品的品質提出保證?
搞清楚,品質優劣也不等於規格化的內容敘述.
舊 2005-04-07, 08:09 PM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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