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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項有規定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依這條來看當時路權應該是屬於你的 
而且他又肇事逃逸(可請當時在埸員警做證) 
並且當初提起訴訟時 
應該提出刑事責任(你有受傷)附帶民事賠償(金錢部份) 
這樣對方可能會比較會怕 
而且比較省時 
不用分兩個告(刑事及民事) 
 
另外現行法規比較重視當時路權屬於誰的 
有聽過一個案例 
是機車騎在快車道上 
並且無照駕駛 
而被要左轉的車輛撞上 
後來法院是判汽車敗訴 
就是因為道安規則第102條第二項 
當時路權是左轉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打這些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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