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痛苦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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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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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Talking

關於您母親的法條如下:


家庭生活費之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它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 您母親一直忙著還錢的原因。



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可考慮的解決方案。





插播報導:

1.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七條)。


2.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一○○八條)。


3.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它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 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民法第一○一○條)。


4.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任。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一○二三條)。




P.S.(chenyuan發言區)

1.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可請有經驗的人(coolman-007兄在地方法院上班)或信用佳的代書來辦可較省錢。通常民事案件較少人找律師,因為花費較高;但是並非絕對。

2.繼承開始時(若債務尚未還清),在二個月內辦好自己、姊妹、奶奶的拋棄繼承,及寄存證信(通知信)給叔叔、姑姑(是死要錢的親姊妹才要寄)[見文20]。


3.您母親的部分現在就可開始著手辦理,並不需等到繼承開始時才辦理。若等到繼承開始時才辦理您母親的部分,情況會較複雜些。


以上是我的一點小建議,希望能對您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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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我強的人都在努力了,我有什麼資格說放棄?
鍥而捨之,朽木不折;鍥而不捨,金石可鏤!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
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舊 2005-04-07, 02:46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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