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痛苦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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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er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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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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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3
引用:
作者qwertyuiop
[QUOTE=chenyuan]繼承之開始﹕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七五條)。
*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袓父母。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QUOTE]
恕刪 感謝這位 詳細的解說 尚有一點不懂..若我拋棄繼承.那照順序排的話..
不就每個親人都需辦理拋棄繼承.. 假設到了兄弟姐妹其一之最後一人..還能拋棄嗎

看了很多人的回應 首先我會先採取法律上的保護自己及家人..
有人說凶他..扁他..如果有用那就好了.(我試過了)
告訴奶奶..這點我不太敢採用..85高齡.身体也不好...爺爺幾年前就過世..深怕奶奶
會因為受不了打擊..

謝謝大家給的意見跟看法 謝謝



拋棄繼承當然可以全部拋棄,只要有繼承權的人都拋棄,那債務就到債務人為止
死的話就一筆勾消,銀行叫呆帳懂嗎,一定要去做拋棄繼承就沒事了
舊 2005-04-06, 07:08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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