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痛苦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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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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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一四七條)。�<---知道為什麼你現在不用替『死要錢的』還錢的原因了吧!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一七四條)。�<----------以後你也不用還錢的方法!




插播報導:


繼承之財產,少於債務時,即成為有害繼承。此種情形,倘不許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免因繼承而負債矣。故法律上乃設有繼承拋棄之規定,以資救濟。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七五條)。


*遺產之繼承人,除(死要錢的)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袓父母。
(民法第一一三八條)。



P.S.(chenyuan發言區)
括號內是我自己加的說明,幫助了解。
*號要配合著看。
以上是我提供的一些小建議,應該可以幫您減輕一些壓力,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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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我強的人都在努力了,我有什麼資格說放棄?
鍥而捨之,朽木不折;鍥而不捨,金石可鏤!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
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舊 2005-04-06, 06:29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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