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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過期,20變1200,有沒有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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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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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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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條文
在今年1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
原本停車費逾期即處以罰鍰600~1200元
修正為
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主管機關需以書面通知駕駛人7日內補繳
若逾期仍未繳納,才處以新臺幣300元罰緩
http://www.cdn.com.tw/daily/2005/01...xt/940122d1.htm
不過看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的網站內容
仍寫著須處以600~1200元罰鍰
不知是網站內容沒更新,還是仍然用舊條文處罰
http://www.tcgpmo.nat.gov.tw/pma/ht...news4_autono=25
2005-04-05, 03:39 AM #
8
TRI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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