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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a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636
引用:
作者chenyuan
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民法第三九六條)。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民法第三九七條)。

這個很棒!

現實世界已經有很多凹客,想不到連網路上也有凹客,自己開了價又要殺價,真是不要臉!
舊 2005-04-03, 12:46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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