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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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udacke
帶上街的話則是有些小小的麻煩,根據我國這個號稱是無所不管的無厘頭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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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面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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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感覺我回了似乎會越扯越遠
但我想這裡有些誤會,有必要澄清
先說法令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這裡只有說當你帶了卻無正當理由時的情形,而非"不能帶"..
(可查我發言內容,我只有指"台灣沒有法律規定"不能帶"西瓜刀上街")
兩者有差,不應混為一談..
我也說了~如果真騎著小綿羊加西瓜刀上街能放鬆,就去吧..
我會這樣說也是因為
"alchn:放鬆當然很好, 那我騎小綿羊拿西瓜刀去街上放鬆你沒有意見吧?"
當然您或許會認為,放鬆不是正當理由..這樣還是會被罰錢
但.. 我都說了沒意見
如果真的被罰錢...
那是你家的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