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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g78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西瓜刀在法律上尚未被認定為刀械,因為西瓜刀除了用來砍人之外,尚有其它的正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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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上街的話則是有些小小的麻煩,根據我國這個號稱是無所不管的無厘頭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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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面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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