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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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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g78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
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西瓜刀在法律上尚未被認定為刀械,因為西瓜刀除了用來砍人之外,尚有其它的正當用途。



啊..現在回文似乎有點晚
不過還是要謝謝你 算是還我清白
(不僅被吐嘈,alchn還笑的很開心... )

不過.. 無論如何,我表達了我的看法,只可惜焦點卻被模糊
舊 2005-03-29, 01:37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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