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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
引用:
作者kog781
沒人規定一定要除掉前面的不是嗎?


..........我原諒你的低能...但是你不知道約分是約掉相同數目的嗎.....
引用:
作者kog781

第一點,所以說我請問你,你認為你不是無理批評,所以我請問你憑那一點認為你有『理』?你如何證明你不是無理?你能把理證明出來,那你的問題自然就有你期望的答案不是嗎?

第二點,憲法第 二 十 二 條 凡 人 民 之 其 他 自 由 及 權 利 ,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者 , 均 受 憲 法 之 保 障 。


第一點...你還是在逃避..
第二點...請問質疑貨品價格的自由及權利,是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嗎?沒有
所以很可惜,你硬要列的條文對質疑的行為也擁有相同保障,你還是沒辦法依據這條禁止別人質疑定價
舊 2005-03-28, 01:39 AM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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