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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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nLi
假如這樣說的話。
1.我朋友昨天晚上用 VHS 錄影機錄了康熙來了,然後今天又借給他朋友,我現在報警他明天就被抓去關了?
2.我另外一位朋友看了洋基 vs. 紅襪第七戰,實在是精采透了,於是用電視卡錄下燒錄成光碟並拿給我看。完蛋了,他也要被抓去關了。
3.而新光三越外面的電視牆,奧運時正在播放中華隊 vs. 日本隊的比賽,新光三越應該不是電視台吧,所以屬於一般使用者,而卻光明正大架設電視牆讓週遭所有的人觀看,新光三越老闆是不是明天就要抓去關了?
真的這樣的話,全台 1/5 以上的人不是都要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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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給朋友的同時,你想看就沒有了,所以請比照正版光碟借給朋友的法律解釋
2.如果錄影後燒的光碟只有一份,那請比照1,如果你燒超過一份,又把多出的一份送給人,的確有違反著作權法,不過這應該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著作人不告不理。(是不是告訴乃論目前不確定,但肯定違法)
3.這個部份是公開播放權,不是公開散佈權。差別在於路上看了電視的人,無法把節目內容帶回家
而新光三越是提供電視牆的設備,播放節目的則是電視台,所以要追述有無公開播放權的是電視台,不是新光三越,除非新光三越是把現成的帶子播放,才有可能追述有無公開播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