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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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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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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g781
公開交流跟公開播放那是兩回事,公開播放仍然有著作權的效力,
電視台有跟著作人購買公開播放權,但一般使用者則無
所以一般使用者僅能自已觀賞,不可以將著作品公開傳送給他人
假如這樣說的話。

我朋友昨天晚上用 VHS 錄影機錄了康熙來了,然後今天又借給他朋友,我現在報警他明天就被抓去關了?

我另外一位朋友看了洋基 vs. 紅襪第七戰,實在是精采透了,於是用電視卡錄下燒錄成光碟並拿給我看。完蛋了,他也要被抓去關了。

而新光三越外面的電視牆,奧運時正在播放中華隊 vs. 日本隊的比賽,新光三越應該不是電視台吧,所以屬於一般使用者,而卻光明正大架設電視牆讓週遭所有的人觀看,新光三越老闆是不是明天就要抓去關了?

真的這樣的話,全台 1/5 以上的人不是都要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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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3-25, 09:12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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