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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3
突然想到
此次事件所販售物件既為全新品團購活動
那不是應提出申請並PO在團購新品專區嗎?
PO在二手買賣區是否算明顯違反版規?
舊 2005-03-25, 09:10 A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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