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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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內側車道不讓路的人,其實是未建立"路權"觀念的關係,臺灣的交通安全教育比較落伍,再加上過去執法偏差,讓很多人都沒有建立路權的觀念,法律判決上,常常出現該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在國外,起碼我去過的日本英國意大利等,都很強調路權,(但美國人就比較差一點)也就是路上同一個時地應該只有一輛車有路權,所以闖紅燈,支線衝出的,在禁行路上行駛的,跨越對向車道,插入別人車道的,路權是0,如果事故,要負責全部的責任,包括在快車道上被撞的行人.而未帶駕照,超速的,只是行政處罰,舉例超速的撞上闖紅燈,闖紅燈的賠100%,超速的只罰超速的錢,綠燈汽車撞上闖紅燈但在人行穿越道上的行人,汽車賠100%.在國外"超車道"的路權是屬於在超車的人,未超車的不得佔用,超完車必須立刻返回外側車道,而且車速不能讓外側車道的人有煞車的動作,超車只能內側超車,外側超車是違法的,很多國外限速是不合理的低,日本高速公路一堆標70km/hr,美國以前也只有55mile/hr,但實際路上大多數車是絕對不只這個車速的.臺灣的警察也奇怪,危險的不抓,只抓好抓的,這可能跟臺灣人民風很會盧,超速有照片雷射槍讓人不好盧,國外超速除非是超的很離譜,而且沒有跟著車流速度走,通常警察是不會立刻開單,而是先跟開一段,確定不是因為超車等臨時因素,才會攔下來開單,那為什麼國內不抓右側超車,當然是因為路隊長太多,除了路隊長本人,其他人是不可能不右側超車到達目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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