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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作者BenLi
關於這個問題我稍微用 google 查了一下去年立法院8月2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解釋,擷取中間一斷如下:

本次9月1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9月3日施行的著作權法修正案,維持真品平行輸入「輸入」行為除罪化,以及輸入之後「散布」行為的民刑事責任,不過本次修法理由揭示,針對「光碟」產品的真品平行輸入部分,有鑑於非法進口真品,法律定位上雖仍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但究與盜版品有別,乃由原先的「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

PS. 什麼是告訴乃論?最簡單的定義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與論處。

我不是唸法律的,不過從上述的說法看來是所謂的平行輸入,也就是購買非台灣以外的 DVD 時為告訴乃論,仍然屬於有罪,只是因為著作權人還沒告你,所以無罪。那這樣是否意味哪一天有著作權的人要告你的時候,管你買的是哪一國的正版品...

關於這一點,在邏輯上不難理解,這所謂的告訴乃論,是防止水貨商大量的購入平行輸入品,或是台版的DVD回流到日本,造成代理商權益的損失。

而個人使用一區二區的DVD,實際上的確會造成代理商的損失,就好像賣出二手品也會造成原創人的損失不是嗎?但這樣的損失微忽其微,法律上有所謂微罪不舉的原則。

而對平行輸入品,給予代理商保留告訴乃論的權利,那則是針對大量平行輸入的水貨商而訂定的。法律要保護消費者,也要同時保護代理商

今天就算代理商有告的權利,但若不是針對水貨商,而是針對個人用戶,要告的成還是很困難的,法官未必會相信代理商的說詞。
舊 2005-03-24, 04:17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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