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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eodog
去翻翻優生保健法的要件,看看裡面有多大的解釋空間吧。
念了一堆在美國的特殊宗教、文化下發展出來的憲法學,拿到台灣來用是很奇怪的。
要墮胎,就讓女方讓家長知道,取得父母的同意之後再找合格醫生。
未成年、沒有父母同意,願意墮胎的不是密醫就是拿自己婦科專科執照開玩笑的瘋狂醫生。
男方不負責,難道女生也不願意負責地向父母承認一切?
誰都不負責,到底是誰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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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有優生保健法 也知道第幾條
但是這裡沒有適用的空間
還有這墮胎罪併非美國特殊宗教 文化發展的憲法學的產物
還有一點
不要以為有父母同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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