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夾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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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o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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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aug0123
老大
營長的文是生動
但是法律見解都有問題

另外
我是依法律角度出發
就如上面所言
現在沒有人有權可以決定胎兒生存的問題 懂嗎?

還有 你要不然就交給社工
要不然你若有進一步行動 小心你己身的法律責任...


去翻翻優生保健法的要件,看看裡面有多大的解釋空間吧。

念了一堆在美國的特殊宗教、文化下發展出來的憲法學,拿到台灣來用是很奇怪的。

要墮胎,就讓女方讓家長知道,取得父母的同意之後再找合格醫生。
未成年、沒有父母同意,願意墮胎的不是密醫就是拿自己婦科專科執照開玩笑的瘋狂醫生。

男方不負責,難道女生也不願意負責地向父母承認一切?
誰都不負責,到底是誰受害?
舊 2005-03-23, 10:11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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