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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與女友近乎裸裎處一室"只算精神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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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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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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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d0204
其實法官的判決倒不會太離譜,反而相當正確,容小弟說明一番:
1.首先就通姦罪而言.台灣的法律界早已有共識希望能將其除罪化.
原因是立法目的無法發揮功效.且亦無法因此挽回當事人婚姻.
但大法官認為是否除罪化.應視立法機關的決定.換句話說,除罪化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雖然如此,但法官在判決時,會傾向認為,除非有明顯的直間證據,否則不會隨意認定通姦罪的成立,
這是一種透過證據證明力的嚴格判定,達到間接除罪的效果.
原來如此,感謝說明。
我感觸比較深的,不是在這個事件本身,而是
1.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要制訂某一條法律,法律的處罰是希望能發揮什麼功效?
2. 對於我們所不夠瞭解的領域,只看表面的事件報導,而沒有對相關知識與事實有足夠深入的瞭解與觀察,明白所有的前因後果,我們能做出什麼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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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1, 12:0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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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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