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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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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其實法官的判決倒不會太離譜,反而相當正確,容小弟說明一番:

1.首先就通姦罪而言.台灣的法律界早已有共識希望能將其除罪化.原因是立法目的無法發揮功效.且亦無法因此挽回當事人婚姻.但大法官認為是否除罪化.應視立法機關的決定.換句話說,除罪化與否,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雖然如此,但法官在判決時,會傾向認為,除非有明顯的直間證據,否則不會隨意認定通姦罪的成立,這是一種透過證據證明力的嚴格判定,達到間接除罪的效果.

2.其次是通姦罪在我國僅處罰既遂,也就是犯罪行為的完成,而不含未遂,而刑法也明白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法律如果沒有處罰未遂,除非你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既遂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
而通姦罪的既遂,指的是什麼?條文中並沒有清楚說明通姦的定義,因此依據社會通念,我們將其解釋為****,而這裡的****除了狹義的****,還包含了與他人性器官的接觸,但就本例而言,法官就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來說,他僅看到了兩個人脫光光,沒有****及已使用保險套,無法證明性行為的發生,也沒有正在進行性器官的接觸,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頂多只能證明他們之後可能會進行性行為......換句話說,最多僅能證明未遂(這還有疑問),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判決無罪,這是很合理的事情....
舊 2005-03-21, 11:48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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