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認同我國大法官的釋字490號解釋文當中的:「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那就看看美國
ROSTKER v. GOLDBERG的理由吧。
如果將題目改成「女性應不應該接受一定程度的軍事訓練」應該會比較值得討論。(不要問偶啥是一定程度的軍事訓練)
目前台灣兵源過多的情況之下,若將女性也調成兵源之一…本來要畢業後等半年就可以當兵的人可能就得等一年了。
且國家要養這麼多的兵,要花的coco也不少呢,政府夠窮了,沒必要讓它將錢浪費在這裡吧?
(少數女性或許有戰力,但大多數的女性……)
然而考慮到台灣處境…每一個人隨時都可能面臨到戰爭的威脅,如果女性能接受某種程度的軍事或護理相關知識、技術的教育與訓練,對每一個人都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