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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akuentw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依憲法看應該是男女都有服役的義務
以前好像有人請求大法官釋憲,解釋為什麼女性不用服兵役。
有人知道後來釋憲的內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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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這個法律就是兵役法
憲法只是規範大綱
詳細施行細則要看法律條文
而兵役法第一條說: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並沒說"女子"
這樣你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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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脆弱又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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