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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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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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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invaderfish
基本上我是希望能和解最好.....這個算精神損失嗎?
有沒有大大可以列出步驟告訴我接下來的流程呢?


有些人是不見棺材不掉淚。

到交通分隊對雙方製作筆錄及錄音完畢後,
員警會給您一張包含雙方聯絡資料的記錄表留存,
等一個月後的交通大隊會寄給你一張「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
你可根據此「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及驗傷單直接向對方索賠。

若對方不願意或沒誠意和解,
可根據當時員警給您一張包含對方聯絡地址的記錄表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郵局也要一份),
限定他在一個禮拜內出面和你解決,
否則直接提起告訴。

若對方還是不理會,
就直接到地方法院寫狀紙、提「過失傷害暨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檢察官會再將此 CASE 丟回警察局讓員警搜證,
員警會請雙方再過去製作筆錄 (可再要求精神賠償費)
搜證後再移送至地方法院等待簡易法庭的通知。
 
舊 2005-03-20, 11:57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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