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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b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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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77
引用:
作者god0204
分成幾個部分跟您簡單說明:

1.就離婚而言,首先這個婚姻不管在經濟上或精神上都已經沒有存在的意義,離婚是唯一且正確的選擇,問題在於要怎麼離?是要兩願離婚還是判決離婚?不同的離婚方式,在法律上會有不同因應的模式,請注意,即使對方願意主動離婚,並不代表不能採取判決離婚的方式.

尤其是本例中採取兩願離婚的方式,固然較為簡單,但考量到對方的態度,您的權益明顯無法獲得確保,因為兩願離婚原則上不涉及公權力的介入,因此您能獲得什麼,單依賴您協商能力的強弱,再考量到您的經濟力似乎較難聘請律師,因此不建議採用此種方式.相較於此,如採取判決離婚之方式,由於得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聲請離婚,同時可以請求離因損害暨離婚損害,就您應該獲得的權益部份,家事法庭的法官會為您作較清楚的解釋.

2.就贍養費而言,必須建立於判決離婚的基礎上,如果您未使用此種方式離婚,無法請求贍養費,因此對方的財產狀態如何...


專業∼!
多謝提供的一些法律觀念。

雖然希望不會有機會用上...
舊 2005-03-14, 01:08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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