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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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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分成幾個部分跟您簡單說明:

1.就離婚而言,首先這個婚姻不管在經濟上或精神上都已經沒有存在的意義,離婚是唯一且正確的選擇,問題在於要怎麼離?是要兩願離婚還是判決離婚?不同的離婚方式,在法律上會有不同因應的模式,請注意,即使對方願意主動離婚,並不代表不能採取判決離婚的方式.

尤其是本例中採取兩願離婚的方式,固然較為簡單,但考量到對方的態度,您的權益明顯無法獲得確保,因為兩願離婚原則上不涉及公權力的介入,因此您能獲得什麼,單依賴您協商能力的強弱,再考量到您的經濟力似乎較難聘請律師,因此不建議採用此種方式.相較於此,如採取判決離婚之方式,由於得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聲請離婚,同時可以請求離因損害暨離婚損害,就您應該獲得的權益部份,家事法庭的法官會為您作較清楚的解釋.

2.就贍養費而言,必須建立於判決離婚的基礎上,如果您未使用此種方式離婚,無法請求贍養費,因此對方的財產狀態如何是另一層次的問題,而非基本問題,至於您說對方毫無財產,我想未必,可能僅是有,但您不知,而已其中包括汽車,私房錢等,當然必須說明的是,由於我國贍養費制度必須以無經濟能力為前提,因此您名下若有資產或有工作能力,均無法請求贍養費,因此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贍養費猶如空中樓閣看的到,摸不到.

後續部份還包括,輔助措施保護令,親權的行使,子女的撫養等,有機會再說.因為我的手好酸..
舊 2005-03-14, 11:50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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