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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b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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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自『Formosa 法律網』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父母均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且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並不是未成年子女歸誰帶,就要由誰來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夫妻雙方在法律上均有負擔之義務。

故您即使將小孩帶在身邊,仍可請求您前夫共同負擔小孩的撫養費,如前夫不從,您可訴請法院命前夫給付。
舊 2005-03-14, 01:49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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