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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得由主管機關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主管機關講的應該是「動物防疫所」的樣子。
舊 2005-03-11, 11:03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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