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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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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7
刑法310條第二項:「散佈文字,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萬元以下罰金。」
該名記者把未經證實的消息拿來當新聞頭條
似乎有觸犯誹謗罪之嫌
如果明知道沒有證實 還故意渲染內容 已達到新聞效果
可能有涉及加重誹謗罪
2005-03-04, 03:4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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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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