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ior Member
|
台灣的法律是...必須證明有實際行為,所以沒撞到就不能拿對方怎麼樣...
這件事應該分好幾個部分來看:
駕駛違規停車並有衝撞員警的動作是否屬實?
員警執勤程序有無問題?舉槍行為是否過當?
媒體報導是否未經查證原委?或刻意斷章取義?
小弟的看法是:
違規勸導不聽就直接開單,不需要跟駕駛囉唆,至於罰責有問題的部分也要分開討論。
再來是誰規定駕駛非要下車接罰單?就開他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與不聽執勤員警指揮...反正只要違反項目符合的,都一張張開給他囉~~~
至於在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小弟的印象是每2小時得累計開罰單,不過2小時的時間似乎太長了些。
其實...台灣的交通規則很多漏洞,小弟就曾在路上遇到那種惡意作出要衝撞的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