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全都不是..
都是你擅自擴大去解釋..就好比"試問你敢說沒有嗎?"
我沒有批評過翻唱是一文不值..
如果你可以在這裡說"而所謂的說服力,是要提出真憑實據為準的"..
那你自己曾經提過的一堆543歪七扭八的胡亂比喻..(比如一堆不合法的事)
你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了嗎??
最大最大的問題是,
你錯以為別人指出"翻唱和抄襲"等於一文不值..所以你覺的那些歌手應該收工掰掰,
但這都是你一廂情願的擴大解釋,
翻唱抄襲代表的是..國內的作曲能力明顯不足,
這跟歌手藝人要不要倒是完全沒關係的..
不過恐怕也只有你搞不懂其中的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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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我有提出真憑實據,有人提出疑似抄襲的問題
然後就有一堆不要臉,不出一些好的,廢材的形容詞,
我是單就你的問題,有沒有人批的一文不值來回答
事實上就是有人批的一文不值。
這差別就是我有提出事實
難道你要跟我說,不要臉,廢材,這些都不是批評?
而你所謂的一堆543歪七扭八的胡亂比喻,也有人持反對意見
但我也有回答了,所以胡亂比喻的說法不成立,請明查
你最大的錯,是錯在認為翻唱與抄襲,代表國內的創作力明顯不足
但國外也有翻唱與抄襲,是否代表國外的創作能力不足?
我並不認為,國內的作曲能力明顯不足
但我承認國內的作曲能力明顯不及國外水準
國人翻唱比國外多,只能證明國內創作力不及國外
但是不是代表不足,豈是由你來決定的?
至少他們沒有倒,自然代表有他們的價值
如果真的沒有倒,那試問你憑那一點說他們創作力不足?
國內的科技產業也是由代工與模仿起家的。
不及國外水準不是錯,總要給他們進步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