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片權利金 8月起課稅20%
25年免稅優惠終止 美國八大片商、有線電視影片頻道業者將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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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決定,今年8月1日開始,國外片商提供影片供我國企業做放映等使用,若我國企業享有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外國片商取自我國企業支付的所得,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屬權利金收入按20%課稅。
財政部此舉將可保障我國沖映業者的權益,亦有助提升國片與外國影片的競爭力。國外影片享有長達25年的免稅優惠局面即將打破,包括美國八大片商、有線電視的影片頻道業者等,則將受到正面衝擊。
財政部曾經在民國68年7月6日以台財稅第3458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進口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這紙行政命令已經財政部宣布自今(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並依據稅法精神重新發布課稅命令指出,自8月1日起,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在一定期限放映者,國外影片事業所取得的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其計算方式為:
一、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以其收入二分之一核計所得額。
二、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以其收入的45%計算成本。
三、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相關費用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其收入的所得稅。
財政部並明訂,國外影片事業提供影片供我國營利事業放映使用,我國營利事業如可重製使用或再授權他人使用者,該國外影片業者取得的收入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的權利金所得,應依權利金所得課稅。
財部去年底曾就此案與政院新聞局與國內片商溝通。新聞局建議延至96年實施,國內片商則希望財政部暫緩課稅決定。片商認為,一旦政府決定課稅,外國片商增加的所得稅,將會直接轉嫁給台灣進口片商或消費者負擔�***商將面臨實質稅負加重的情形。
但財政部認為,68年間所做的解釋已明顯違反稅法精神,且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外進口影片已無進口數量的限制,若繼續允許外國影片進口在不重製的原則下,享有免稅的優惠並不合理,因此決定重新發布課稅解釋。
【2005-02-21/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