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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別以為年滿十六就沒事
對方父母不高興找律師想方法告人不是難事
你說你們沒有****易 雙方情投意合自然水到渠成
你最好沒送過她東西 以物品為代價****當然成立
什麼都沒做
別忘了刑法的妨礙家庭罪240,241
你說女方會向著你
別傻了
她就已經是未成年人了 當然以監護人的意向為主
更何況父母 親族的壓力非同小可
如果他被說服反告你強姦 怎麼辦
小可無知尚祈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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