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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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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援交訊息觸犯的是上述法條,而且並不需要真的有****易行為存在,只要留下的訊息足以使人產生為****易意圖即已足夠,所以別傻傻的隨便在網路上留援交或一夜情訊息,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也就是說, 這部份是自由心證, 那些機車貼紙多半不會被判定是有暗示...
但是如果在網路上的暱稱取名: 我好想一夜情啊.
這樣警察就可以慢慢的來釣魚.

(事實上貼機車的小廣告是因為常業犯, 所以不是有後台就是很會逃, 所以警察不抓)
舊 2005-02-19, 08:31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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