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ajimmy
Junior Member
 
majimm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政府
文章: 727
新ㄉ

http://f35.aaa.livedoor.jp/~exec/download/dl.php

http://f35.aaa.livedoor.jp/~exec/download/0409.cab

Share 講解
http://www.firebird.hk/misc_fund/share.htm

被日本列為非法軟件的SHARE - IP加密處理

檢控BT?擾民多於實際 (轉自 信報財經新聞 2005-01-18 黃世澤)


  上周政府為了迎合電影片商要求,在ISP的配合下,檢控了一名化名為「古惑天
皇」的用戶,指他涉嫌在網上透過BitTorrent技術(BT),分發具版權物品至損害程
度,這是繼日本政府後,亞太區第二個檢控利用P2P侵權用戶的行動。表面看來,香港
政府已經積極回應業界訴求;但事實上,意圖以刑事法例來檢控BT使用者似擾民多於實
際。

  首先,要核實誰製作Torrent檔案本身已夠費煞思量。有報章指政府打算以被捕者
家中的古惑仔公仔,作為證明被捕人士是「古惑天皇」的證據,但海關若非有第三者作
證,怎樣證明被捕者是「古惑天皇」?但由於海關並無目擊Torrent檔案製作過程,由
誰去發放和製作這些Torrent檔案,有不同的可能性和疑點,實在無法做到刑事案中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要求。

令BT走向加密發展

  另一方面,BitTorrent技術是把檔案分成碎片散布予他人,在邏輯上,發布「檔案
碎片」會否代表構成損害?因為BitTorrent檔,少了一部分都是廢物,這已足以構成
「合理疑點」。政府能否成功檢控,筆者抱有很大的疑問。

  這亦解釋了為何美國MPAA或RIAA選擇民事起訴,而非刑事起訴。美國律師知道刑事
法規,永遠不可能保護他們的利益。政府為了一時做「秀」,貿然找一位活躍用戶檢
控,是擾民多於實際。如果法院最後判被告無罪,更可能變相令BitTorrent非刑事化,
那時政府又怎樣交代?

  不過,就算MPAA和RIAA以民事程序對付參與交換檔案人士,也未必能夠阻止P2P的
檔案交換。愛進行非法檔案交換人士,除了可在美國、香港以外地區進行檔案交換,更
有可能在技術上走向加密,令片商更加無法打擊P2P檔案交換。

  以日本被列為非法軟件的SHARE為例,這軟件及前身Winny所以被視為日本當局頭號
打擊對象,因為SHARE和Winny能夠把參與交換人士的IP加密處理,要偵查有相當難度。
雖然沒有公然散布SHARE和Winny網頁,但好此道者照樣可以藉有關軟件交換各類電影,
甚至取得最新版的SHARE,而日本政府無法阻止。

  至於日後的趨勢更可能是整個通訊過程都經過加密,政府或RIAA要進行解密,可能
要耗盡九牛二虎之力。試問像電影這樣大的檔案,要解密談何容易,超級電腦也要用上
好一段時間。上段提及的SHARE和Winny,事實上透過freenet的加密技術四處傳播,日
本政府拘捕了部分軟件作者,但由於freenet優良的保密能力,SHARE和Winny的活躍程
度絲毫無損。
舊 2005-02-11, 03:04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jimmy離線中